判例 | 未及时更换电梯维保记录单,罚了!
- 发布时间:2020-06-24
- 发布者: 澎湃新闻
-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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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佳捷公司”在电梯维保过程中,在新的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实施后的近半年时间内,未按照新技术规范要求,及时更换电梯维保记录单,仍按照“原规则”的技术规范要求,对其维保的电梯进行维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1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佳捷公司”系经原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获准从事电梯安装、维修资格的单位。
“佳捷公司”与“满购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签订了自2017年1月31日至2018年1月30日为期一年的“电梯保养合同”,为“满购公司”使用的电梯进行维保。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发现原告在电梯维保工作存在问题,于2018年1月17日向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呼)督办特字〔2018〕2号督办单,要求对本案原告在对“满购公司”的电梯维保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月18日对“佳捷公司”的电梯维保问题立案调查。
“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3月19日向“佳捷公司”送达了扎市监特听告字〔2018〕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对“佳捷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同时,一并告知了“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的内容。
该告知书中还告知了行政机关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佳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于2018年3月21日向“市场监管局”提出了名称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答复函”的书面材料。
在该书面材料中,“佳捷公司”对“市场监管局”拟对其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了陈述、申辩,但未明确要求举行听证的主张。
“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后认定,“佳捷公司”在对扎兰屯市的“满购公司”、机场、庆客隆超市、清扬家电、市人民医院等单位的共计61部电梯进行维修养护时,未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2017年1月16日颁布、2017年8月1日起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进行维保,而是按照废止的TSG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要求进行维保,其所使用的《电梯维保记录》是依据TSGT5001-2009技术规范设定的,没有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年度自行检查报告。
“市场监管局”认为,2009版的旧维保规则与2017版的新规则相比,维保项目缺失,有潜在的安全隐患。
“佳捷公司”维保的电梯使用单位均是人员活动密集、电梯高频率使用的场所,所有维保行为均按照旧的规则执行,说明了当事人在从事特种设备电梯的维保活动中存在重大的管理疏漏,对社会大众的人身安全构成潜在的损害危险,已经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事实。
“佳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故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照《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从重处罚”的规定,于2018年8月10日对“佳捷公司”作出罚款70,000.00元的扎市监特处字〔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了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的内容和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及期限。
“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8月17日向“佳捷公司”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捷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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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佳捷公司”系经原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获准从事电梯安装、维修资格的单位。
“佳捷公司”与“满购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签订了自2017年1月31日至2018年1月30日为期一年的“电梯保养合同”,为“满购公司”使用的电梯进行维保。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发现原告在电梯维保工作存在问题,于2018年1月17日向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呼)督办特字〔2018〕2号督办单,要求对本案原告在对“满购公司”的电梯维保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月18日对“佳捷公司”的电梯维保问题立案调查。
“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3月19日向“佳捷公司”送达了扎市监特听告字〔2018〕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对“佳捷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同时,一并告知了“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的内容。
该告知书中还告知了行政机关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佳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于2018年3月21日向“市场监管局”提出了名称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答复函”的书面材料。
在该书面材料中,“佳捷公司”对“市场监管局”拟对其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了陈述、申辩,但未明确要求举行听证的主张。
“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后认定,“佳捷公司”在对扎兰屯市的“满购公司”、机场、庆客隆超市、清扬家电、市人民医院等单位的共计61部电梯进行维修养护时,未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2017年1月16日颁布、2017年8月1日起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进行维保,而是按照废止的TSG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要求进行维保,其所使用的《电梯维保记录》是依据TSGT5001-2009技术规范设定的,没有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年度自行检查报告。
“市场监管局”认为,2009版的旧维保规则与2017版的新规则相比,维保项目缺失,有潜在的安全隐患。
“佳捷公司”维保的电梯使用单位均是人员活动密集、电梯高频率使用的场所,所有维保行为均按照旧的规则执行,说明了当事人在从事特种设备电梯的维保活动中存在重大的管理疏漏,对社会大众的人身安全构成潜在的损害危险,已经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事实。
“佳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故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照《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从重处罚”的规定,于2018年8月10日对“佳捷公司”作出罚款70,000.00元的扎市监特处字〔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了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的内容和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及期限。
“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8月17日向“佳捷公司”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捷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